疫後強化農業韌性及農漁民協助措施一林業淨零循環永續省工機具補助作業規範

發佈日期:113-03-04編修日期:113-03-04發文字號:農授林業字第1132202682號

  1. 本作業規範依農業部(以下稱本部)執行疫後強化農業韌性及農漁民協助措施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本作業規範補助機具種類、補助對象及補助額度如下:\



(一)補助機具(組)種類



  1. 林地道路專用之裝運材車。

  2. 林木收穫自動化造材機具組。



(二)補助對象:林業合作社與經營林業之農企業或農會。

(三)補助額度:



  1. 補助金額:補助金額:每申請單位累積補助,最高以一千萬元為限。

  2. 補助比率:



(1)經營林業之農企業或農會之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機具(組)售價百分之五十。


(2)林業合作社之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機具(組)售價百分之六十;但屬原住民團體者,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之受補助機具(組),應含主機及動力源(如引擎或馬達等)且須完整組裝;倘僅購置主機或部分機組件,須與原有機具可完整組裝者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經營林業之農企業或農會,係指立案經營項目包括造林、育苗或伐木等林業經營範疇,且有下列實際從事林業生產事實之一者:


(一)森林法第四點所稱森林所有人。

(二)自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六年後承攬國有林生產與勞務工作。


(三)具有公(私)有林合作經營事實。


(四)實際從事國產木竹材生產加工業者。



  1. 申請者於下列期限內,向所在地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以下簡稱受理機關)提出申請,檢附林業機具補助申請書(如附件一)、林業經營生產計畫(如附件二)、單位立案證明、評分項目證明文件及訂單證明:



(一)一百十二年度:自本作業規範發布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一百十三年度以後:將俟預算執行情形滾動檢討後,另行公告申請時間及後續核撥等相關事宜。


  前項須檢附訂單證明,受補助人得於應於收到受理機關通知錄取後,於一個月內補正。


  本部將視年度預算額度,依配合本部林產業政策之執行實績核予配分,其計分項目及配分額度(如附件三)。以基本項積分高低排定補助優先順序,並視經費額度審查核定錄取名單。如同分排序超出核定名單時,以加分項總分高者為優先。



  1. 補助核撥程序如下:

    (一)依前點第一款核定錄取之受補助人,應於申請書核定後,完成購置交貨日期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機關申請撥款:

    1. 發票正本(應註明買受人、機種、牌型、機具主要規格等)。

    2. 原廠規格文件。

    3. 保證書。

    4. 原廠出廠證明一百十年一月一日(含)以後製造新品。

    5. 操作手冊,若為進口貨,須併附海關進口報單或相關證明文件。

    6. 機具組裝完成相片相對位置(如前後左右)各一張且機具明顯位置標示「○○○年度農業部疫後林業機具計畫補助」等字樣照片至少一張。

    7. 匯款帳戶影本。





(二)受理機關接獲撥款申請後,應協助審核所附文件無誤,並至現場勘查其購置單位、機種、廠牌型式、機具主要規格等,確與出廠、銷售或交貨證明及發票上所載資料相符,且所購機具為新品、完成組裝等情事後,將前款所附文件送本部審查。


(三)經本部審查合格後,受理機關將補助款以匯款方式撥入受補助人帳戶。


   補助金額按實際購價金額之補助比例計算補助金額,採千元整數方式計算,以下無條件捨去。倘補助金額逾補助上限時,超出部分由受補助人自行負擔。


受補助人倘無法於申請書核定之購置交貨限期內採購完成者,應於原核定交貨日期一個月前,檢附延遲交貨或修正之訂單證明文件向受理機關申請展延,經本部同意後,始得展延,至遲應於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申領補助。

經核定補助後,如有因故放棄或變更補助情事時,受補助人須於原核定交貨日期一個月前,書面向受理機關申請,視情節輕重逕取消補助或調減額度;受補助人若未向原受理單位聲明放棄或變更補助事宜,且未於期限完成購置亦未申請展延者,即視同放棄,次年度不得再次申請補助。



  1. 受補助人應配合受補助機關抽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抽查期間自撥款日起五年,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補助購置之林業機具(組),受補助人應於購置日起五年內不得轉讓。倘因故需轉售、轉讓或報廢者,應向受理機關申請,經同意後始得辦理;受補助人於轉讓或轉售後之所得應按補助比率繳還。

(二)補助購置之林業機具(組),因有損壞或故障,致功能異常而無法維修時,應通知受理機關同意後,始可報廢處理;五內內遺失或失竊等情事,應向當地警察單位報案,並檢具報案證明文件通知受理機關。


  第一項抽查不符規定者,受理機得命限期改善。



  1.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撥補助款;已核撥者,應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於一定期間內繳回:



(一)未依第四點規定之期限及方式提出申請撥款,或檢附之文件不

     符規定。

(二)違反第五點第一項各款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查。


(三)違反第五點第三項規定,未改善,或經受理機關命限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或改善後復經抽查仍不符規定。

(四)其他虛偽不實之情事。



  1. 受補助人應秉持誠信原則,對所提出申請文件及其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2. 附件:


  附件一:林業淨零循環永續省工機具補助申請書

  附件二、林業淨零循環永續省工機具補助林業經營生產計畫(範例)

  附件三、林業淨零循環永續省工機具補助之計分項目及配分表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格式
第四點修正規定 odt
檔案大小:16KB下載次數:1759
113年3月4日農授林業字第1132202682令 pdf
檔案大小:311KB下載次數:1306
林業淨零循環永續省工機具補助作業規範附件(第四點修正) pdf
檔案大小:144KB下載次數:1037
瀏覽人次:317 最後更新日期:2024-03-05
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