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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屏東縣恆春半島遭銀合歡強勢入侵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人積極移除銀合歡,並配合本部獎勵造林政策進行造林復育,避免銀合歡重新萌發,特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補助之土地區域,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位於屏東縣恆春半島之恆春鎮、滿州鄉、車城鄉、牡丹鄉、枋山鄉及獅子鄉轄區內。(二)為私有土地、原住民保留地,或國、公有土地出租之造林地。(三)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條件。(四)銀合歡之覆蓋率或株數所占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五)當年度已依獎勵輔導造林辦法規定...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維護平地森林生態服務功能,並兼顧私有農地規劃利用合理性,辦理平地造林計畫二十年獎勵期滿後續輔導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之環境維護、生態棲地優化、加強撫育造林木等項目之獎勵及給付等輔導措施,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之主管機關、執行機關及受理機關如下: (一) 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本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執行機關:在私有農地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在國營事業機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糖公司)土地為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森林永續經營及扶植竹產業振興,輔導民眾依法執行竹林伐採作業及生產竹材,發給竹林生產更新獎勵金,以促進竹林更新,維護竹林健康,提升國土保安與環境保育公益功能,特訂定本規範。二、本規範獎勵之對象,為竹林之所有權人、具合法使用權或經營權之人,並實際從事竹林經營管理者(以下簡稱竹林所有人)。三、本規範獎勵之竹林,應位於下列土地之一:(一)經編定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二)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原住民保留地。四、本規範獎勵之竹林,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竹...
農業部令 發文字號:104年11月21日農授林業字第1142440491號 修正「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並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
95 年 5 月 18 日林造字第 0951740652 號函訂定 100 年 9 月 1 日農授林務字第 1001741937 號函修正 111 年 10 月 18 日農授林務字第 1111740513 號函修正 114 年 12 月 31 日農授林業字第 1142440538 號函修正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林業管理機關(以下簡稱林業機關)審查及辦理林農停止獎勵造林案件,特訂定本規範。 二.為維持獎勵造林成果,各林業機關應審慎查核所有申請停止獎勵造林之案件。除造林地崩塌流失...
農業部審查林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 一、依據規定 農業部審查林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農業部112年10月26日農林業字第1121740469號令頒布) 二、申請資格 (一)具備林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並符合下列資格: A、依法登記設立之公司,其營業登記項目應載有種...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0971741106 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九十七年九月七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01740443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31740253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二十日農業部農林業字第 114244047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基準表,請參閱相關附件。
獎勵造林審查要點 1.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099174115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71740211 號令修正第二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農業部農林業字第1142440470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執行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六條規定,審查有無實施造林之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實施造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有造...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林務字第0941740628號函頒訂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096174079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0981740927號函修正第三點規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099174111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0991742000號函修正第三點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農授林業字第1132440897號令訂定 農業部辦理國有林林產物處分暨伐採查驗作業要點 修正規定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國有林管理經營機關(以下簡稱管理經營機關)依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以下簡稱處分規則)及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以下簡稱伐採查驗規則),辦理國有林林產物(以下簡稱林產物)處分、伐採許可及查驗之相關實務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林產物之採伐,由管理經營機關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年度國有林竹木採伐計畫(以下簡稱採伐計畫)三份,送本部林業及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