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081-06-05編修日期:081-06-05
生物多樣性公約
*部分用語參考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2010年出版之〔國際環境法 條約選集與解說〕,調整為我國慣用詞語,官方版本請詳閱附件檔案。
1.一九九二年六月五日訂於里約熱內盧;於完成第 36 條規定之生效條件,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生效
序 言
締約方,意識到生物多樣性的內在價值,和生物多樣性及其組成部分的生態、遺傳、社會、經濟、科學、教育、文化、娛樂和美學價值,還意識到生物多樣性對進化和保持生物圈的生命維持系統的重要性,確認保育生物多樣性是全人類共同關切的問題,重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