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063-10-23編修日期:063-10-23
分類法規森林管理類
國有林解除地、國有林事業區外保安林解除地及原野地移交委託管理要點
發文字號:財政部臺財產三字第11572號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財政部臺財產三字第 11572 號函省府及辦事處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月四日行政院臺六三財字第 7477 號函准備查
國有林解除地、國有林事業區外保安林解除地、及原野地,均屬非公用財產,依照國有財產法第十二條規定,其管理機關應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茲財政部為配合公地放租放領政策及為山坡地統一規劃利用,繼續推行水土保持,經與臺灣省政府協議依照國有財產法第十三條規定委託臺灣省政府繼續管理,並經雙方協議如下:
一、移交委託管理之國有土地,定為國有林解除地、國有林事業區外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