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結合優質商家與個人(以下稱合作單位),合作展銷本處商品及出版品(以下簡稱商品),拓展雙方業務,遂制定本須知。
二、展銷方式
有意願之合作單位,可於自店或擇優場區展銷本處商品。
三、辦理流程
展由合作單位提出合作申請表(如附件),經本處進行評估可行後,簽署商品展銷推廣合作契約。
四、展銷合作模式
(一)合作單位提供資源
1.提供展銷專區空間及銷售人力。
2.提供展銷專區張貼「林業保育署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商品展銷」文宣資料。
(二)本處提供資源
1. 提供商品清冊(含代銷價格)。
2.提供代銷之實體樣品各1份。
3.得視需要提供展架。
4.如有授權圖片需求,可免費提供2張。
5.提供宣傳資料,供展銷專區行銷宣傳。
6.協助提供FB等相關行銷宣傳。
7.提供展銷專區張貼之文宣資料(由本處統一製作)。
五、展銷合作期間
(一)展銷合作期間自簽訂契約日起算三年,如未滿三年依實際期間簽訂契約。
(二)展銷合作期間屆滿前1個月,如有續約意願,合作單位以書面文書提出續約之要求,本處得視前期合作情形評估是否續約。
(三)合作單位如未依前開規定期間書面通知本處其續約意願,即視為雙方未合意續約,本契約應於原契約屆滿日終止。
六、本須知之釋疑
本須知之相關內容均事先提供合作單位審閱並詳予說明。如有疑義,請洽詢本處綜合企劃科提請釋疑,後以本處之解釋為準。合作單位未請求釋疑者,視為完全理解並同意本須知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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