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品牌授權作業要點

一、目的: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保存活化及行銷推廣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就本處商標、著作財產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之授權開發製作商品事宜,訂定本要點。

二、授權標的:指本處之註冊商標、著作財產權、智慧財產權或其他可識別本處品牌之圖樣或文字。

三、申請人資格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一)  申請人資格:
1.政府機關(構)。
2.法人或個人。
(二)  申請人提案應備文件如下:
1.授權申請書。
2.資格證明文件:
(1)以政府機關(構)名義申請者,檢附公函。
(2)法人應檢附合法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並應加蓋申請人大小章與正
本相符。
(3)個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並應加蓋申請人印章與正本相符。
3.利用本處權利授權承諾無違法使用之切結書。
4.公益用途切結書(如申請用途為公益者)。
5.提案企劃書:一式10份。
6.前述應備文件放入信封袋中,封面標明本案名稱、申請人名稱及聯絡資訊。
(三)  申請授權,未具備前項應備文件者,本處得通知限期補正,未於通知期限內補正,則不予受理。

四、授權方式
(一)  申請人之設計、開發等製作授權標的商品或授權服務標章、本處之雷射標籤等所需成本費用,概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二)  本案為非專屬授權,申請人不得要求或聲稱其為專屬或獨家授權申請人。申請人不得將本案之授權標的及由授權標的衍生之各式授權標的商品再授權予第三人,但申請人得委託第三人代工製造授權標的商品。
(三)  申請人依授權契約開發授權標的商品所產生之衍生著作財產權歸屬於申請人。但非經本處同意,申請人不得單獨授權或處分該衍生著作財產權。本項規定不因授權契約之存續期間屆滿、解除或終止而失效。
(四)  申請人應以明顯易辨之方式,於授權標的商品或其包裝上標示雙品牌;如與提案文件之示意圖不同,應於商品審查時提出。申請人自行參加國內外展覽陳列本處授權商品時,亦應於展區適當位置揭示本處品牌識別之圖樣或文字。
(五)  申請人為行銷及銷售授權標的商品,應於申請人行銷通路及展售載體標示本處品牌識別。
(六)  申請人應於品牌授權商品或其包裝、容器、說明書等適當處黏貼本處之雷射標籤後,始得銷售;並應配合本處實施雷射標籤控管。
(七)  申請人同意本處於契約期間內就著作財產權享有不限時間、地域、次數、無償利用,並承諾對本處不行使著作人格權。本處回購授權標的商品後,得運用該商品本體另行組裝為衍生商品,並得委託第三人代工製造該衍生商品。
(八)  授權標的商品推出前,應檢送成品一式2份至本處備查(該成品因價格昂貴、不便攜帶等原因,得改以清晰可見之圖檔替代)。另依該商品特性須相關單位檢(化)驗或核准者,須附相關單位證明文件影本乙份,供本處備查。
(九)  授權商品名稱、定價、預計開發數量或銷售區域及通路如有異動,乙方應函報甲方,經甲方書面同意後方能更動及銷售。

五、授權金收費方式:
(一)  授權金=定價(含稅)x授權數量x授權金比例%。
授權金比例由廠商自行規劃,但不得低於6%。倘係本處挹注人力或資源之合作案,則授權金比例原則不得低於8%,實際比例視個案情形由雙方議定之。但以公益性質或其他無法以市場銷售數量計算者,授權金比例,由本處授權審查會議決議得減(免)收權利金。
(二)  前項所稱授權金之計算,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其方式如下:
1.屬市場銷售者,每一申請案授權金總數未達新台幣(下同)1萬元者,以1萬元計。在原授權契約有效期間內,繼續以相同之商品追加數量,或基於配合本處業務需要所製作、販售之商品,均依申請授權之實際數量計算授權金,不受最低授權金數額之限制。
2.同一申請案各項商品表象、機能或性質明顯相同而使用其圖案者,得視同一項商品。
(三)  本處基於業務推動需要之合作案,或依政府採購法程序辦理之案件,若涉及衍生品之合作者,且其採購文件或契約中另有回饋方式或授權金之規範者,不適用本要點。
(四)  申請人應於接獲審查通過通知次日起10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其金額按整批授權金總額百分之十計算。履約保證金於契約期滿且無違約或待補正事項後無息發還。申請人如有違約事由或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而被終止契約,履約保證金沒收之。
(五)  授權金及履約保證金一律以匯款方式辦理,申請人應依限繳納至本處指定帳戶。

六、提案企劃書
(一)  提案企劃書格式:請以A4直式由左至右橫書繕打,並編目錄、頁次裝訂成冊。若為A3之版面,請折為A4尺寸,裝訂線在左,封面註明本案名稱、提案申請人名稱及提案商品系列。
(二)  提案企劃書內容應包括:
1.申請人簡介、經驗、實績。
2.申請本處授權標的。
3.商品介紹:預計開發之授權商品項目及其內容(包括:商品之設計稿示意圖、規格、材質、成分、預計製作數量、行銷策略規劃、成本價格分析與商標授權金合理性、品管及售後服務規劃)。
4.商品期程:包含商品生產期程、預計使用授權之期間。
5.對於授權商品(包含使用授權智慧財產系列商品)之授權金計算比例及繳交金額總額之計算。如授權使用類型非商品銷售者,亦應提出預計繳納之授權金計算方式與金額。
6.本處優惠回購方案(含商品回購價、商品本體回購價)。
7.其他。
(三)  申請案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將不予授權:
1.申請之授權利用涉及侵害他人權利或有侵害之虞者。
2.申請之利用結果不利或有礙本處業務之推行者。
3.申請人於2年內曾發生違約事由且情節重大者。
4.其他本處認為不適宜進行授權者。

七、審查作業實施方法
(一)  初審:本處針對申請人應備提案文件是否符合本要點第三條之相關規範之形式及是否明顯有第六條第(三)項所列各項情節作審查,初審未通過者予以退件不受理。
(二)  複審:
1.申請授權案件經本處初審受理後,提送本處「品牌授權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要求申請者列席說明並進行簡報。
2.「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召集人一名由本處首長指定,必要時得外聘專家學者擔任委員。委員會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委員審查申請案件涉有利益迴避情事,應行迴避。」
3.提案企劃書評審總分為100分,合格分數為75分。
4.申請人應依委員會審查意見調修提案企劃書,再送本處確認;複審通過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查通過,申請人應依通知繳納授權金、履約保證金,並簽訂授權契約,始得正式量產、上市。自契約生效日起,本處始得提供商品開發所需圖資等文件資料。
(三)  提案企劃書評審項目與配分(總分為100分):
1.品牌行銷策略規劃 30%。
2.商品設計創意 20%。
3.成本價格分析與授權金合理性 20%。
4.品管與售後服務規劃 15%。
5.授權商品之合宜性與適法性 15%。

八、簽約:申請人應依本處通知繳納履約保證金、授權金並辦理簽約。除有特殊理由經申請者在簽約期限內以書面申請展延並獲本處同意者,逾期未繳納保證金、授權金或未完成簽約者,視同放棄。

九、商品品質保證
(一)申請人應確保商品之品質,本處得隨時抽檢。如有瑕疵經通知而無法有效改善者,本處得終止契約。
(二)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依相關法令、規定應予檢驗或標示者,申請人應從其規定辦理。申請人保證其商品之圖型、文稿正確性,且不得有違反善良風俗、法律禁止規定、涉及政治性等事項,並保證絕無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或智慧財產權;如因而他人主張相關權益時概由申請人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十、授權期限:授權契約生效日為簽約日,期限至多為3年。申請人得於契約屆滿前2個月提出續約申請,經雙方同意於契約所約定條件不變或更有利於本處之條件下,得辦理續約1次,續約期間至多為2年。倘於授權契約有效期間內,該授權數量完售,且申請人未於契約屆滿前2個月提出續約申請,則契約屆期終止。

十一、終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處得隨時終止授權,已繳交之費用概不退還,且2年內不再受理申請人之授權申請:
(一) 違背國家法令。
(二)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 實際使用情形與書面申請內容不符。
(四) 未經本處同意,擅自再授權或擅自交付予第三人使用。
(五) 申請人應確保商品之品質,本處得隨時抽檢,如有瑕疵而無法有效改善者。
(六)其他違反授權契約書任一條款且情節重大者。

十二、本要點自公布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依契約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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