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保育署所屬單位出借場地拍攝影片申請

申請說明 

  1. 本署受理申請借用場地拍攝影片,以具有教育性、推廣性及研究性之影片優先,商業性之影片或廣告次之,並在不影響業務情形下出借場地。
  2. 本申請拍攝事項已授權由所轄各分署依「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所屬單位出借場地拍攝影片注意事項」秉權責辦理;爰如申請拍攝地點屬某分署轄管者,請逕向該林管處提出申請;如拍攝地點涉兩個或以上分署轄管者,則由本署統一受理申請。 
  3. 相關規定請依據本署90年1月17日林政字第901720019號函訂頒「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所屬單位出借場地拍攝影片注意事項」辦理。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所屬單位出借場地拍攝影片注意事項

  1.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暨所屬單位(以下簡稱甲方)受理電影、電視或傳播公司等(以下簡稱乙方)申請借用場地拍攝影片,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甲方受理申請借用場地拍攝影片案件,以具有教育性、推廣性及研究性之影片優先,商業性之影片或廣告次之,並在不影響業務情形下出借場地。 
  2. 乙方應於借用場地三天前檢附影片腳本(劇本)及切結書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後始能借用,如播出內容與原腳本(劇本)內容不符者,其一切責任應由乙方負責,若損及甲方信譽,甲方有權追究相關責任,乙方不得異議。 
  3.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燃放煙火、鞭炮、製造噪音,使用之道具、車輛、人員不得影響甲方公務之進行。 
  4. 乙方拍攝影片時,如需警察機關協助派員維持秩序,應事先自行聯繫妥當並知會甲方,拍攝期間之安全措施,概由乙方負責。 
  5. 乙方使用場地時,應遵守甲方之管理規定,並接受甲方管理人員之指導,若有違反者,甲方得立即收回所借場地,乙方不得異議。 
  6. 乙方如因拍攝需要搭建臨時性設施或場景,應於申請借用場地時敘明,並於拍攝完畢後回復場地原貌。 
  7. 乙方之員工、臨時人員或圍觀群眾如有損壞(傷)甲方之設施或動、植物時,應由乙方負賠償責任。 
  8. 乙方在拍攝影片期間,如有影響甲方業務、妨礙觀瞻、有礙風化、擾亂公共秩序或其它足以發生危險之虞時,甲方得立即制止繼續拍攝,若因而致甲方遭受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且不得異議。 

作業流程

  • 申請單位:填具切結書及影片腳本(劇本)向相關林管處申請。
  • 林管處:審核相關文件,出借與否均以公文答覆,如出借場地則另派員陪同拍攝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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